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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人才发展研究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浙江省人才发展研究院。
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,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基础上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,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人才工作基础理论研究,提高我省的人才工作水平。

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科联直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组,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。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工作机构、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教学主楼。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姚先国、何文炯、陈丽君、郭继强、苗青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本单位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共计50万元;出资者:姚先国,金额:10万元;何文炯,金额:10万元;陈丽君,金额:10万元;郭继强,金额:10万元;苗青,金额:10万元。
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 人才发展研究;

(二) 政策及规划的制订;

(三) 决策咨询;

(四) 评估与培训。